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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环保法规

汽车环保法规

一、总则

为了加强汽车环保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汽车环保技术标准

1.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汽车环保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制造汽车,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汽车燃油利用率;(2)采用低污染的零部件和高效燃油喷射系统,控制和减少汽车尾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3)安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2.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汽车进行环保性能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

3.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环保技术档案,对每辆汽车进行环保标记管理。

三、汽车环保管理措施

1.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汽车环保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汽车环保规划。

2.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3.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环保设施和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4.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5.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开展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积极推广和应用清洁能源技术。

6.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的环保信息和资料,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四、汽车环保监督处罚

1.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

2. 未按照规定进行环保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汽车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 未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环保设施和设备的汽车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4. 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环保信息和资料的汽车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5. 拒绝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汽车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

6. 在汽车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汽车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

7.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8. 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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